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昆明市农贸市场管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昆明市行政区域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农贸市场是指由市场开办者提供固定场地、设施,供场内经营者进行农副产品交易的场所。
第四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辖区内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 市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农贸市场发展规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农贸市场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依法办理规划、土地、建设等手续。
第七条 农贸市场应当设置必要的公共服务设施,包括但不限于停车场、公厕、垃圾收集点等。
第三章 经营管理
第八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场内经营者的管理和服务。
第九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及相关许可证件,在指定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遵守市场管理制度。
第十条 农贸市场应当建立食品安全追溯体系,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第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农贸市场采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定期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消费者有权就农贸市场内的商品质量和价格等问题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未作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警告或者一定数额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以上就是《昆明市农贸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内容概要。希望这篇简短的文章能够帮助您更好地了解昆明市对于农贸市场管理的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