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在南方科技大学注册并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学生。包括本科生、研究生等各类在校生。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违纪行为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注重对学生的思想教育与引导,帮助其改正错误,健康成长。
第四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学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章 处分种类及适用情形
第五条 学生违纪处分分为以下几种类型: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保留其学籍。
第七条 在考试过程中作弊或协助他人作弊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受到严厉处罚。具体如下:
1. 第一次作弊给予记过处分;
2. 第二次作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 第三次作弊予以开除学籍处理。
第八条 擅自离校、夜不归宿者,首次发现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者,则加重处理。
第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或参与校外活动造成不良影响者,视情况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还应接受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三章 处理程序
第十一条 学校成立专门的学生违纪处理委员会负责调查核实相关事实,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第十二条 被处分的学生享有申诉权利,在接到处分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可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诉,由复核小组进行审查后作出最终裁决。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归南方科技大学所有。
第十四条 如遇特殊情况未尽事宜,由学校另行研究决定。
以上就是南方科技大学关于学生违纪处分的基本规定,希望每位同学都能严格遵守校规校纪,共同营造一个和谐美好的校园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