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得到有效控制,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结合轨道交通工程的特点,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轨道交通建设工程中涉及的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的旁站监理工作。旁站监理是指在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理人员对关键工序和重要部位进行现场监督和检查的一种监理方式。
第三条 旁站监理的主要任务是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技术规范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及时发现并纠正施工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
第二章 旁站监理的范围与内容
第四条 旁站监理的范围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一)基础工程:如桩基施工、地基处理等;
(二)主体结构工程:如桥梁、隧道、车站主体结构施工等;
(三)设备安装工程:如信号系统、通信系统、供电系统等设备的安装调试;
(四)防水工程:如隧道、车站的防水层施工;
(五)其他需要旁站监理的重要工序。
第五条 旁站监理的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一)检查施工单位是否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二)监督施工单位是否遵守相关的安全操作规程;
(三)检查使用的材料、构配件和设备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
(四)记录施工过程中的各项数据和技术参数;
(五)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章 旁站监理的实施
第六条 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旁站监理计划,并报建设单位备案。旁站监理计划应明确旁站监理的范围、内容、时间和人员安排。
第七条 旁站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旁站监理人员在上岗前应接受必要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前向监理单位提交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经监理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实施。监理单位应对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的可行性和安全性进行严格审查。
第九条 在旁站监理过程中,监理人员应及时记录施工情况,并填写旁站监理记录表。旁站监理记录表应包括施工时间、地点、内容、结果等信息,并由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签字确认。
第十条 对于旁站监理中发现的问题,监理人员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对于重大问题,监理人员应立即报告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
第四章 监督与考核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定期对旁站监理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旁站监理工作的有效性和规范性。检查和评估的内容应包括旁站监理计划的执行情况、旁站监理记录的真实性、旁站监理人员的工作表现等。
第十二条 对于旁站监理工作中表现优秀的单位和个人,建设单位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于违反相关规定或工作失职的单位和个人,建设单位应予以批评教育或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建设单位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各轨道交通建设工程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并报建设单位备案。
第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执行。
通过以上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旨在提高轨道交通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水平,保障工程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为公众提供优质的交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