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拥有房屋产权的所有自然人和法人。具体包括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类型的房产。
二、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房产评估价值。每年由政府指定的专业机构对全市范围内的房产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结果。纳税人需按照公布的评估价值缴纳相应的房产税。
三、税率标准
房产税实行比例税率,具体如下:
1. 个人自住用房:按评估价值的0.5%征收;
2. 商业用途房产:按评估价值的1%征收;
3. 其他类型房产:按评估价值的0.7%征收。
四、减免政策
以下情形可享受房产税减免:
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用于办公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2. 社会福利机构及教育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用于农业生产活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五、征收管理
1. 房产税实行年度申报制度,纳税人在每年第一季度内完成上一年度的房产税申报工作。
2. 税务部门将通过多种渠道发布最新的房产评估信息,方便纳税人查询。
3. 对于未按时申报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的行为,税务机关有权依法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六、法律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房产证或其他证明文件以逃避缴纳房产税义务;违反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附则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房产税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由市政府另行通知。
以上就是《重庆市房产税实施细则》的主要内容,请广大居民朋友认真阅读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房产税征收管理工作,共同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稳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