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执行局局长与副局长的工作职责,确保法院执行工作的高效开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执行局局长和副局长的岗位职责设定及相关工作管理。
第三条 执行局局长与副局长应以公正、公平、高效为原则,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司法权威和社会正义。
第二章 执行局局长职责
第四条 执行局局长负责全面领导和统筹本院的执行工作,包括案件分配、监督执行进度以及协调与其他部门的关系。
第五条 负责制定年度执行工作计划,并定期向院长汇报执行工作进展和成果。
第六条 对重大复杂案件进行指导,必要时参与案件讨论,确保案件处理符合法律程序和政策要求。
第七条 监督执行局内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确保各项工作有序开展。
第八条 组织并主持执行局工作会议,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三章 副局长职责
第九条 协助局长完成各项执行工作任务,具体负责部分案件的执行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十条 在局长授权下,负责组织专项执行行动,确保行动方案的有效实施。
第十一条 定期检查执行案件的办理情况,提出改进建议,提高执行效率。
第十二条 参与执行案件的分析研究,提供专业意见,协助局长做出决策。
第十三条 负责与上级法院和其他司法机关的沟通联络,确保信息畅通。
第四章 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执行局局长与副局长需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十五条 应具备良好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独立处理各类执行事务。
第十六条 加强团队建设,注重培养下属的专业能力,营造积极向上的工作氛围。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为一年。试行期间可根据实际运行效果予以调整完善。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通过上述规定的实施,旨在进一步明确执行局局长与副局长的职责范围,强化责任意识,提升执行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服务于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