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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025-06-15 15:26:45

问题描述:

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急到抓头发,求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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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15 15:26:4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快速发展,提升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根据国家和天津市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以科技创新为核心驱动力,在技术开发、产品创新、成果转化等方面具有显著优势的企业。这些企业通常具备较强的自主研发能力,能够将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生产力。

第三条 天津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全市范围内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并指导各区县相关部门开展具体工作。同时,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服务支持体系,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保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申请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单位应当满足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正常运营满一年以上;

(二)拥有独立的研发机构或团队,并有一定比例的研发投入;

(三)掌握关键技术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四)上年度销售收入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

第五条 对于特别优秀的创新型项目或者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内的企业,可以适当放宽上述部分条件限制,但必须经过专家评审委员会审核批准后方可纳入管理范围。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六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认定采取自愿申报原则。符合条件的企业可向所在区县科技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材料,并附上相关证明文件。

第七条 区县科技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需对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实地考察核实情况。通过初审的企业名单将上报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复核。

第八条 市级科技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成专家评审组,按照科学严谨的标准对企业进行全面评估打分。最终确定的结果将在官方网站公示七天无异议后正式公布。

第四章 扶持措施

第九条 被认定为科技型中小企业后,可享受多项优惠政策和支持措施:

(一)优先获得政府专项资金补助;

(二)简化行政审批流程;

(三)享受税收减免优惠;

(四)参与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竞争性立项;

(五)加强与高校院所的合作交流机会。

第十条 各级政府应加大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支持力度,建立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对接机制,鼓励金融机构推出适合该类企业的融资产品和服务方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已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年需向原认定机关报送年度经营状况报告及相关财务报表,接受动态跟踪监管。

第十二条 若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或其他违反规定情形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其资格,并向社会公开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天津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须经市政府同意后执行。

第十四条 各区县政府可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特点制定实施细则,但不得违背本办法的基本原则。

通过以上详细规定可以看出,《天津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旨在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促进更多优秀的企业成长壮大,从而带动整个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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