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省国资委机关固定资产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西省国资委机关及其所属机构(以下简称“机关”)的固定资产管理工作。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规定标准以上,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二)合理配置,高效利用;
(三)安全完整,账实相符;
(四)责任明确,奖惩分明。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山西省国资委设立固定资产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处理。
第五条 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固定资产的第一责任人,需对本部门固定资产的购置、保管、维护、处置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管理。
第六条 财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价值核算与监督;技术部门负责固定资产的技术鉴定和技术支持;审计部门负责定期开展固定资产审计检查工作。
第三章 固定资产的购置与验收
第七条 固定资产购置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各部门提出购置申请时,需详细说明购置理由、数量、规格型号等内容,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 购置计划经批准后,由采购部门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采购任务。对于大型或特殊设备,还需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论证。
第九条 新购入的固定资产到货后,由采购部门牵头组织验收小组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并及时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章 固定资产的使用与维护
第十条 使用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固定资产的操作规程使用设备,不得擅自改变用途或将设备外借给其他单位使用。
第十一条 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保养维修,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如发现故障应及时报修,并做好记录备查。
第十二条 鼓励采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固定资产的动态监管,实现从购置到报废全过程的信息共享与追踪。
第五章 固定资产的处置
第十三条 固定资产处置包括调拨、出租、出售、捐赠、报废等形式。任何处置行为都必须经过必要的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对于达到使用年限且无法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申请报废。报废前需由专业人员进行评估确认,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处置所得款项应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并用于补充机关事业发展资金。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到位。
第十七条 将固定资产管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对表现优秀的个人或集体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规定的人员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关于固定资产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山西省国资委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