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销假管理办法
为了进一步规范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请销假行为,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保障单位工作的高效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各级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工作人员以及按照规定聘用的合同制人员。
二、请假类别
1. 事假:因个人事务需要处理而申请的假期。
2. 病假:因身体不适或疾病需要治疗而申请的假期。
3. 婚假:符合法定结婚年龄并登记结婚的工作人员可享受婚假。
4. 产假/陪产假:女性工作人员生育期间可享受产假,男性工作人员可享受陪产假。
5. 丧假:直系亲属去世时可申请丧假。
6. 年休假:工作满一定年限后,工作人员可享受带薪年休假。
三、请假流程
1. 工作人员需提前填写《请销假审批表》,说明请假理由、起止时间等信息。
2. 根据请假天数的不同,逐级上报审批:
- 三天以内由所在科室负责人批准;
- 四至七天由单位分管领导批准;
- 超过七天需报单位主要领导批准。
3. 请假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证明、结婚证复印件等)。
四、请假管理
1. 各单位应建立请销假台账,详细记录每位工作人员的请假情况,以便核查。
2. 对于无故旷工或未按程序请假的行为,将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3. 年休假原则上应集中安排,确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的,可顺延至下一年度。
五、特殊情况处理
1. 突发事件导致无法提前请假的,应在事后三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
2. 长期病假或特殊情形的,请假期限需经县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六、监督与检查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对各单位的请销假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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