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广东省工程咨询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的组织和行为,更好地发挥工程咨询行业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本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广东省内从事工程咨询及相关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促进工程咨询行业的健康发展,为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并接受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业务范围包括:
(一)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咨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会员依法开展业务活动;
(二)制定并实施行业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
(三)开展工程咨询理论研究和技术交流,推广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四)提供工程咨询服务,协助会员提高服务质量和技术水平;
(五)代表会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诉求,争取有利政策支持;
(六)组织培训和继续教育,提升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
(七)编辑出版相关刊物,搭建信息共享平台;
(八)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凡承认本协会章程,愿意履行会员义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
第八条 个人会员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长期从事工程咨询工作且成绩显著者。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二)获得本协会提供的各种服务;
(三)对本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四)通过正当程序退出协会。
第十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决议;
(二)按时缴纳会费;
(三)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四)维护本协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包括: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负责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领导本协会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同理事会。会长主持全面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十四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主要包括:
(一)会费收入;
(二)捐赠收入;
(三)政府资助;
(四)合法经营所得;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定期公布账目,接受审计监督。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六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民政厅备案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十七条 本协会因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等原因需要终止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广东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理事会。